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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夫妻离婚妻子要房子

发表于2014-01-02

   陈涛与周梅(均为化名)结婚前个人按揭购买了一套商品房。离婚时,周梅要求分割这套房子,遭到对方拒绝。这套房子能算陈涛的个人财产吗?日前,三明永安法院经审理认为,房子归陈涛,但他必须给周梅一定补偿。

 

   2007年,陈涛按揭购买了一套位于三明市区的新房作为婚房。2008年,他和周梅结婚。不久前,两人因为感情破裂诉诸法律,要求离婚。

 

    周梅认为,该房虽为陈涛婚前购买,但她婚后有参与共同还贷,有权分割该房。陈涛坚决不同意,认为这是他个人婚前所买,产权证上也只有他一个人的名字,因此该房与周梅无关。

 

   永安市法院经审理认为,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婚姻法》的司法解释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因此法院判决房子属于陈涛,但陈涛应当补偿周梅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部分。

发表于2014-01-02

还是比较合理的

发表于2014-01-02

这男的真是不要脸

发表于2014-01-02

一点情分都不给

发表于2014-01-02

有听说,房产证上2人名字,首付款从男方银行账上走,离婚后也属上述情形

发表于2014-01-02

就是男方也只是赔偿女方共同还贷的那部分及其部分,并不是说共同平分

发表于2014-01-02

这是真的吗?

发表于2014-01-02

对这方面的只是真是薄弱

发表于2014-01-02

结婚之初真没想过离婚,没想着计较太多

发表于2014-01-02
引用:翎羽0713在2014-01-02 10:07:11写道:
5楼

有听说,房产证上2人名字,首付款从男方银行账上走,离婚后也属上述情形

 不会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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