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一页|1|
/1页

主题:省直单位职工可申请公租房 面积35平米租金175元,羡慕嫉妒恨?

发表于2011-10-12

原文http://news.fz.fang.com/2011-10-12/6068814.htm
  昨日记者获悉,省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已正式启动屏西省直单位公共租赁住房配租工作,120套、每套建筑面积为35m2的房子面向有住房困难的干部职工出租,租金为每月175元/套。

据悉,本次配租的公共租赁住房位于福州市鼓楼区屏西路98号省直单位屏西住宅小区内,为一栋9层配电梯住宅,共120套,建筑面积均为35m2,户型为多功能一居室套房,配有厨房、卫生间、阳台,室内除家用电器、厨具、家具、窗帘等需住户自备外均已装修到位。

此次公租房租金暂按建筑面积每月5元/平方米,即每月175元/套收取,待福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颁布后再按规定标准执行。物业管理费暂按每月1元/平方米收取,即每月35元/套。

承租人符合福州市公布的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租金标准按建筑面积每月2.35元/平方米,即每月82元/套收取。

配租对象是谁?

此次公租房主要配租对象为在榕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在编在册(含离退休)的住房困难干部职工,必须同时满足:本人及共同申请的其他家庭成员(以下简称家庭成员)在福州市五城区范围内均未曾购买政策性住房(含购买公有住房、解困房、公房拆迁安置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以及参加集资建房等);本人及家庭成员在福州市五城区范围内无私有住房或虽有私房但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3平方米以下。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原则上不属配租对象:本人及家庭成员在申请之日前5年内将拥有的福州市五城区范围内私有住房产权转移的;本人与原配偶离异后,原所共有的非政策性住房归原配偶所有,但离异时间不足2年的;本人及家庭成员已领取拆迁公有住房货币补偿金的。

如何申请?

申请人需在2011年10月31日(含31日)前提出申请并符合条件予以登记轮候。

申请人登录福建省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网站(www.fjjghq.gov.cn)的住房保障专栏下载《省直单位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和《省直单位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评分表》,按要求填写后报所在单位审核,同时提交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有效身份证件,申请人户口簿、住房情况证明等材料。

发表于2011-10-12
省直单位都哪些啊?

印象中这些单位在福州的支局福利好像都不错啊,退休的更不得了哦……
发表于2011-10-13
引用:royandtina在2011-10-12 23:33:07写道:原帖
省直单位都哪些啊?
印象中这些单位在福州的支局福利好像都不错啊,退休的更不得了哦……

 省开头的,什么 省财政局,省质检局,省出入境检验局……,公家的人,明账上的工资不咋滴,隐性的福利不少
 
上一页|1|
/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