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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关于前期物业合同和物业费用问题在这里讨论

发表于2010-06-17

我看了购房合同.现将购房合同里关于前期物业合同和物业费用的条款摘抄下来:

1)海世纪临时管理规约第三部分第二十三条,.物业服务费由业主按照前期物业合同规定交纳,。................。

[购房时我们没有签定前期物业合同,所以我们不用缴纳物业服务费]

2)合同补充协议,三,关于相关税费缴纳的约定,(四)物业服务费由从交房之日起计取。买受人在交房时应一次性向前期物业管理公司预缴至少3个月的.物业服务费。由于买受人的原因而延误收房的,物业服务费从卖出人通知交房的期限届满之日起开始计取,并由买受人承担;.... ......。

[目前为止,是由于卖出人的原因而延误收房的,,所以我们再拿到锁匙之前更不用缴纳物业服务费,物业服务费由卖出人承担]

3)四,关于商品房交付使用的约定:符合商品房交付条件

a)购房合同正本第八条商品房交付条件和期限,第1-2条已符合商品房交付条件[省略]第3条,小区内部的道路,绿化,室外照明,消防,环卫及其他商业 社区服务和管理等公共建筑 基础设施按规划设计要求建设完成,.....  .....。

[目前为止,规划设计的球场还未完工,我们可以拒绝收房.更不用缴纳物业服务费]

b)购房合同正本第十一条交接,商品房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后,卖出人应当书面通知买受人办理交接手续,双方进行验收交接时,卖出人应当出示本合同第八条规定条件已到达的有关证明文件原件.并签署房屋交接单。....  .....,或要求收取本合同约定范围以外的费用.买受人有权拒绝接受。由此产生的延期交房责任由卖出人承担。

[收取住宅装修保证金,属于收取本合同约定范围以外的费用.由此产生的延期交房责任由卖出人承担。所以目前不用缴纳物业服务费]]

发表于2010-06-20

物业合同我昨晚看了一遍, 
,大家签的是<商品房买卖合同>里的附件四,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里说,[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25条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包含<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内容.卖房时出卖人应该把<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主要内容告知买受人.并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作为附件四附后,]
      我们买房时,出卖人以将主要内容告知买受人,物业费8角.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里说,[第七条(十)业主对福州福光物业管理公司的满意率达到80%以上.(物业服务等级标准三级)]
       按福州市福州市区物业综合管理服务费标准表(九层及以上配备电梯住宅)三级服务收费0.80—1.00.出卖人说收费8角.也不会太低.

       [购房合同补充协议有一条约定.物业服务费用的收取标准经物价主管部门核定后,具体收费价格与缴纳办法由出卖人与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商定,但不得超出物价主管部门核定的价格幅度.]就是说,按福州市福州市区物业综合管理服务费标准表,他们不能超过1.00.是合情合理的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应该在签定<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同时签定.不是现在签定,所以我们现在不满意可以拒签.
 

发表于2010-06-20
三木,海润,的物业费是0.8元/月.海西提,的物业费是0.6元/月
发表于2010-07-15
http://bbs.fz.fang.com/2211216062~-1~353/20831565_20831565.htm福州市普通住宅物业服务规范及等级指导性收费标准
发表于2010-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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