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一页|1|
/1页

主题:楼宇“住改商”须整栋业主同意

发表于2009-05-26

住宅楼被改作商业楼宇进行出租,由于进去其中的人员颇为复杂,对原有住户构成了隐性的侵搅。今后,这种改变楼宇用途性质的行为,只要有一个业主投票反对就不能进行“住改商”。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物权法》两部司法解释:《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和《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并将于10月1日起施行,其中对上述情况作出了法律界定。

昨日,曾经参与该解释研讨的我省法律工作者陈枫就两部司法解释涉及系列热点、难点等问题作出进一步阐释。

发表于2009-05-26

“住改商”可一票否决

现状临街的住宅楼被改作商业楼宇进行出租,由于进去其中的人员颇为复杂,对原有住户构成了隐性的侵搅。而这种改变楼宇用途性质的举措大多情况下是没有通过业主审定通过的。

此次司法解释明确指出,“住改商”须整栋业主同意。陈枫认为,这种“住改商”的案例在福州是近几年才出现比较多的。而在北京,尤其是广州这样的大城市,矛盾尤为尖锐。

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了利害关系人的最小范围,即整栋楼的业主。这将使得“住改商”难度加大, 只要有一名利害关系人向法院主张不同意,就可以“一票否决”。

发表于2009-06-03
法就是应该服务于民的.
发表于2009-06-04

住房也要有人权啼

上一页|1|
/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