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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新知识新秩序------阳光美墅公共资源使用法 (简要原则版)

发表于2011-05-19

新知识新秩序------阳光美墅公共资源使用法 (简要原则版)


1. 本法所指公共资源为:除业主个人产权范围以外的所有资源。包括物态资源与虚拟资源。
物态资源包括社区房屋地面、道路、公园及地下,垂直面及屋顶等。
虚拟资源包括文化符号及社区形态等。
2. 物业不得谋取除物业费和业委会规定收入以外的任何收入。并不得以社区资源为自己谋私利。任何由业委会规定以外的物业收费,视为贪污
3. 出租社区公共资源的收入归业委会。包括地面车位、罚款及公共资源临时占用收费。
4. 业主不得侵犯除自已产权之外的公共资源,包括非法长期占有和使用地面、屋顶及垂直面公共资源,占有的应当拆除、恢复原状,归还业委会。

5. 业主正常生活,有权免费临时占用公共资源,包括,庆祝,喜白事,社区活动、装修材料装御等。原则上不应超过一天,事前应报物业备案,但应尽量不影响其它业主。使用后应恢复原状,保持环境清洁。遇其它业主异议时,首先要终止继续使用、主动维护社区环境。
6. 物业及业主未经业委会同意,不得侵占公共资源从事商业性活动。
7. 公共停车位收费及通路管理细则,由业委会另行制定。在业委会未成立前,物业只能收取物业费,无权扩大任何收费权限。
8. 未尽事宜,业委会补充并解释。

 

发表于2011-05-19
顶 寒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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