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
北京
成都
杭州
三亚
东莞
苏州
上海
深圳
天津
济南
西安
南昌
大连
石家庄
长沙
广州
南宁
沈阳
长春
宁波
昆明
青岛
常州
海南
重庆
无锡
郑州
合肥
南京
佛山
武汉
更多城市
鞍山
北京
保定
北海
包头
蚌埠
成都
长沙
长春
常州
重庆
东莞
大连
大庆
福州
佛山
广州
桂林
贵阳
赣州
杭州
海南
合肥
哈尔滨
衡水
湖州
淮安
惠州
衡阳
邯郸
呼和浩特
更多城市
济南
吉林
江门
嘉兴
济宁
江阴
九江
昆明
昆山
廊坊
兰州
洛阳
聊城
临沂
连云港
柳州
乐山
马鞍山
绵阳
南昌
南宁
宁波
南京
南通
青岛
秦皇岛
泉州
三亚
苏州
上海
深圳
石家庄
沈阳
绍兴
汕头
宿迁
天津
唐山
太原
泰州
厦门
更多城市
无锡
武汉
威海
潍坊
西安
厦门
徐州
烟台
扬州
银川
郑州
珠海
舟山
更多城市
首页
新房
本月开盘
热门楼盘
本月交房
楼盘新动态
特价房
楼盘导购
新房排行榜
知名学校
购房知识
看房团
特价房
二手房
在售房源
业主房源
特价房
找小区
找学校
找经纪人
找别墅
查成交
二手房排行榜
购房知识
法拍房
我要卖房
直播看房
租房
在租房源
个人房源
整租房源
合租房源
别墅房源
租房知识
免费发布出租
查房价
装修家居
家装案例
装修效果图
装修攻略
家居圈
家居资讯
建材店铺
免费设计
免费验房
装修报价
商铺写字楼
写字楼出租
写字楼出售
写字楼新盘
写字楼楼盘
商铺出租
商铺出售
商铺新盘
商铺楼盘
海外房产
澳大利亚房产
新加坡房产
马来西亚房产
泰国房产
日本房产
阿联酋房产
资讯
房产快讯
房产问答
房产知识
房产圈
百科
直播看房
地产数据
房产交易
土地市场
研究报告
物业数据
数据商城
更多
土地
产业
中指云
地产数据
土地市场
研究报告
百城价格指数
地产文库
数据商城
业主论坛
精华帖
装修论坛
VR全景看房
加盟房天下
更多服务
开发云
土地云
经纪云
登录
立即注册
我的房天下
特价房
我的房产圈
退出
房天下
>
福州业主论坛
>
武夷国际城
>
追踪:《律所巧用对方证据驳倒对方》有悖常理
上一页
|
1
|
/
1页
go
主题:
追踪:《律所巧用对方证据驳倒对方》有悖常理
lizezhou19890408
发表于
2010-12-23
进微信群讨论
追踪:《律所巧用对方证据驳倒对方》有悖常理
作者:礼泽洲
来源:礼泽洲文集
关键词:新闻造假,内部作案
日前,我在网上看到这样一则新闻,说福建烨阳律师事务所邹丽惠利用被告提供的“被盗物品登记单”打赢了官司。新闻如下:
质证环节即将结束时,律所方面的邹律师手执被告提供报警单问对方,物业公司是否承认报警者为物业员工。此前一直坚持是己方员工报警的物业公司当然承认。得到对方的肯定答复后,邹律师请法庭记录在案。随后,邹律师念出报警单上的内容“
10
分钟前被盗电脑、财物”,向审判长提出,被告方提供的报警单已经承认律师事务所丢失物品为电脑,不用等警方侦案后再确定损失。见律所方面用己方的证据反驳自己的观点,物业公司员工一时无言以对。(福州晚报
2009
年
12
月
11
日)
福州中院依据被告所提供的“被盗物品登记单”(注意:这是由被盗律所自己提供的被盗信息,而非盗贼供述)。
这里,我要说明的是福建烨阳律师事务所邹丽惠即便赢了官司,但失去了做人最起码的道德!并非是什么光彩的事。
物业公司保安既然是依据福建烨阳律师事务所邹丽惠提供的被盗物品进行的登记,而并非盗贼自己供述物品清单,那么,怎么能将这样的风险转嫁给物业公司一个素质不高的保安身上呢?如果天下保安人员精明的要知道福建烨阳律师事务所在被盗物品登记上打了埋伏,怎么也不会给她登记的啊!人心真是叵测啊!
为此,在我看来,并非法院认定了保安登记的被盗物品,而是依据物业公司存在过错。因为,只有过错才有赔偿。
《律所巧用对方证据驳倒对方》有悖常理,纯属胡编滥造,连法律的基本常识都不懂,妄称法制报道。
在中国法院网法治论坛的辩论中,我本想《福州晚报》一定会派记者跟我理论,谁曾想,报社记者没来,邹丽惠却主动来理论了。我们不难看出,邹丽惠极力掩盖她没有报案,自称两台电脑被盗时她不在现场,到武夷山出差去了。
在网友的不断追问下,邹丽惠始终不情愿把报警人如实告诉网友。这些扑朔迷离的事情,就更让人们不得不怀疑是谁这样好心肠,连报案人都要隐瞒,难道说真有“活雷锋”吗?
2010
年
12
月
22
日晚上,老师告诉我说,他已经拿到了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2009
)仓民初字第
2934
号民事裁定书、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0
)榕民终字
2196
号民事判决书。老师跟我说,正如所预料的那样,这些法律文书均与《律所巧用对方证据驳倒对方》不符,足以印证二审法院并未采信邹丽惠的鬼话!
尤其是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0
)榕民终字
2196
号民事判决书第
1
页至第
2
页:
2008
年
8
月
20
日晚
23
时许,原告工作人员向福州市公安局金山派出所报警称:“武夷国际城烨阳律师事务所的店门
8
月
20
日
20
时许关门下班,
23
时许发现店门被撬,被盗两台电脑,一台是
14
寸三星牌笔记本电脑,价值
5000
元,一台是台式电脑,主机是组装的,红色,显示器是
19
寸三星牌、黑色,价值
3500
元”。
为此,我又向邹丽惠提出质疑:邹丽惠的工作人员吴志根,在
8
月
20
日
20
时许关门下班后至
23
时许发现店门被撬之间,这两个来小时干什么去了?
另,据当地群众反映,邹丽惠的律所被盗当天正在装修,报警器未响也是装修人员弄坏,吴志根(邹丽惠的工作人员)一直在与屋内的业主赵巧秀聊天。吴志根(邹丽惠的工作人员)在
8
月
20
日
20
时许关门下班后至
23
时许发现店门被撬之间,他这
2
个来小时干什么去了?是谁掐算的这么准,在这
2
个来小时里邹丽惠不会出差回来?即便邹丽惠出差回来,在这
2
个小时里盗贼也不会遇见邹丽惠?这一定是熟悉邹丽惠行踪的“内部人”作的案。
事后,小区物业处也向老师们反映说,他们物业处根本就没有接受过任何记者采访,而且物业处也根本没有一位张副主任这么个人。法院怎么认定这些事实的呢?一、二审法院仅凭所谓的新闻来认定事实未免也太草率了!
上一页
|
1
|
/
1页
go
日前,我在网上看到这样一则新闻,说福建烨阳律师事务所邹丽惠利用被告提供的“被盗物品登记单”打赢了官司。新闻如下:
质证环节即将结束时,律所方面的邹律师手执被告提供报警单问对方,物业公司是否承认报警者为物业员工。此前一直坚持是己方员工报警的物业公司当然承认。得到对方的肯定答复后,邹律师请法庭记录在案。随后,邹律师念出报警单上的内容“10分钟前被盗电脑、财物”,向审判长提出,被告方提供的报警单已经承认律师事务所丢失物品为电脑,不用等警方侦案后再确定损失。见律所方面用己方的证据反驳自己的观点,物业公司员工一时无言以对。(福州晚报2009年12月11日)
福州中院依据被告所提供的“被盗物品登记单”(注意:这是由被盗律所自己提供的被盗信息,而非盗贼供述)。
这里,我要说明的是福建烨阳律师事务所邹丽惠即便赢了官司,但失去了做人最起码的道德!并非是什么光彩的事。
物业公司保安既然是依据福建烨阳律师事务所邹丽惠提供的被盗物品进行的登记,而并非盗贼自己供述物品清单,那么,怎么能将这样的风险转嫁给物业公司一个素质不高的保安身上呢?如果天下保安人员精明的要知道福建烨阳律师事务所在被盗物品登记上打了埋伏,怎么也不会给她登记的啊!人心真是叵测啊!
为此,在我看来,并非法院认定了保安登记的被盗物品,而是依据物业公司存在过错。因为,只有过错才有赔偿。
《律所巧用对方证据驳倒对方》有悖常理,纯属胡编滥造,连法律的基本常识都不懂,妄称法制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