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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五凤兰庭五期业主公约

发表于2005-11-03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五凤兰庭五期
业 主 公 约

第一条 为维护本物业管理区域全体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环境卫生和正常秩序,保障物业的安全与合理使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  本公约对本物业管理区域全体业主和非业主使用人均具有约束力;有关责任承担的规定,业主和非业主使用人相互承担连带责任。
物业的所有权人发生变更时,公约的效力及于物业的继受人。
发表于2005-11-03
第三条  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努力把本物业管理区域建设成为安全、卫生、有序、美观、舒适、公正、友善的和谐社区。
每个居民都是和谐社区的一份子,在享受自己的正当权益的同时,有义务自觉维护社区的公共利益,不损害他人的正当权益、正常生活,不妨碍社区整体环境、风格和生活质量。
第四条  业主的权利有:
1.依法享有对自己所拥有物业的各项权利;
2.依法合理使用房屋建筑公用设施、共用部位和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用设施和公共场所(地)的权利;
3.依法组织成立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享有表决权、业主委员会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4.有权按照合同约定,接受物业管理公司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
5.有权对本物业管理区域的物业管理提出意见和建议,要求物业管理公司对违反物业管理规定及本公约的行为予以制止与纠正。
发表于2005-11-03
第五条 业主、非业主使用人的义务有:
1.在使用、经营、转让所拥有物业时,应遵守相关法规政策规定;
2.遵守、执行和服从法律、法规、本公约、业主大会决议、业主委员会决议以及本区域物业管理规章制度;
3.按规定缴纳物业管理服务费、公共维修基金等费用;
4.自觉维护公共场所的整洁、美观、畅通及公用设施设备、共用部位的完好,自觉维护公共秩序;
5.造成公用设施设备或其它业主设施设备损坏的,负责修复或赔偿损失。 
第六条 业主装饰装修物业时应遵守以下约定:
1.事先告知物业管理企业及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及业主委员会签订装饰装修管理协议,并严格遵守;
2.在指定地点放置装饰装修材料及垃圾,不得擅自占用共用部位和公共场所;
3.严格按规定时间施工;
4.按规定可以安装防盗网的,应按照统一的标准制作安装,以保持物业区域外观统一;
5.违反装饰装修管理协议而影响物业用电、用水、供气、通讯、有线电视等使用功能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6.因装饰装修影响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安全使用以及侵害相邻业主合法权益的,应及时恢复原状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发表于2005-11-03
第七条  物业在使用中存在安全隐患,已经或者即将危及公共利益及他人利益的,业主应当及时应急维修;不履行或者无法履行应急维修义务的,物业管理企业可在社区居委会、派出所或业主委员会有关人员到场见证下进入物业内部应急维修;维修所需的费用由业主承担。
第八条 业主应及时对房屋内影响相邻业主权益的损坏部位和设施进行维修;业主发现房屋内属公共维修责任的共用部位和设施损坏时,应及时通知物业管理企业,并采取合理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第九条 对不属同一业主但毗邻的物业维修,各相邻业主应积极支持、配合,不得人为阻挠维修;因阻挠维修造成物业及他人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阻挠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条  因维修养护物业需要进入相关业主的物业专用部分时,业主或业主委员会及物业管理企业应事先告知相关业主,相关业主应给予必要的配合。
发表于2005-11-03
第十六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禁止下列行为:
1.擅自改变房屋的结构和外貌、设计用途、功能、布局;
2.擅自占用或损坏公共楼梯、扶栏、走道、地下室、平台、外墙、屋面等共用部位,擅自移动或损坏共用设施、设备;
3.擅自在天井、庭院、平台、屋顶、绿地、道路等共用部位、共用场地搭建(构)筑物,或设立、拆换隔断设施;
4.擅自摆设摊点,或将住宅改作餐饮业、商业、工业、货仓等非居住的用途;
5.侵占或损坏道路、绿地、花卉树木、艺术景观及文体休闲设施、场地;
6.乱抛垃圾杂物和高空抛物、倒水;
7.违反有关规定堆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排放有毒有害物质;
8.制造噪声,包括大音量播放电视、音响,举行喧闹的聚会、舞会,机器设备噪声等;
9.违反规定在物业管理共用部位和相关场所悬挂、张贴标识、标语、广告和乱涂乱画;
10.吊挂、晾晒、堆放有碍公共观瞻的物品;
11.违反规定饲养家禽、家畜及宠物; 
12.车辆超速行驶,随意鸣喇叭,随意停放;
13.其他妨碍他人生活或利益、公共利益,妨碍社区整体环境、风格和生活质量的行为。
发表于2005-11-03
第十七条 业主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设置广告或进行其他经营活动的,应当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委员会的同意,并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获取的收益在支付费用后纳入本物业管理区域公共收入,作为公共设施、设备维修费用。
第十八条  全体业主同意在物业管理服务活动中授予物业管理企业以下权利:
(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本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大会决议和本公约,在业主委员会的指导下,制定必要的规章制度,并督促业主和非业主使用人遵守、执行;
(二)采取批评、规劝、警告等方式制止业主和非业主使用人违反本公约的行为;
(三)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布不遵守公约及相关法律法规的业主、非业主使用人的姓名及违约事实;
(四)对违反本公约、逾期不整改的业主和非业主使用人,采取劝导、责令整改措施,及经业主委员会授权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九条 业主未按规定交付物业管理服务费的,物业管理公司应当督促其限期交付。业主逾期仍不交付的,业主委员会或其委托的物业管理企业可以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布物业管理服务费收交情况,并注明欠交费用的业主姓名、楼座房号进行催缴;仍不交付的,物业管理企业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发表于2005-11-03
第二十条 业主、非业主使用人违反本公约,致使其他业主、非业主使用人或其他方遭受损害的,遭受损害的有关各方可依据本公约要求其赔偿损失,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上述过程中如当事人要求物业管理企业或业主委员会出面协调或作证,物业管理企业和业主委员会应责无旁贷、公正处理。
发表于2006-0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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