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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五凤兰庭五期业委会议事规则

发表于2005-11-03
福州市鼓楼区五凤兰庭五期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议事活动,维护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本规则经     年     月     日业主大会会议审议通过,本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设立、运作必须遵守本规则。
发表于2005-11-03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物业,是指房屋及与之相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
本规则所称业主,是指房屋的所有权人即产权人。
本规则所称业主代表,是指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以每幢楼的每个梯位为单位,从业主中推选出来的代表本梯位业主的人员。
本规则所称使用人,是指物业的承租人或以其他形式实际使用物业的人。
本规则所称业主大会,是指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或业主代表,依照有关规定和本规则就物业管理事项代表和维护全体业主合法权益而设立的物业自治组织。
本规则所称业主委员会,是指按照规定程序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并根据法规政策履行职责和办理业主大会授权相关事务的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
发表于2005-11-03
第三条 业主或业主代表应当参加业主大会及其会议,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业主身份的认定,以房屋产权证书记载的所有权人为准,虽未领取房屋产权证书但已订立买卖合同并生效的购房人视为产权人。
单个物业产权证书记载的产权人或买卖合同已生效的购房人超过一人的,应推选一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未推举的视为互相具有代理权,任一人均可代表全部共有产权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但是,共有产权人重复一致的投票视为一票;重复投票之间相互矛盾的,视为废票。
业主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由其法人代表或负责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业主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由其法定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业主因故不能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可以书面委托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其他业主或使用人参加。书面委托书应载明委托人姓名、物业名称、受托人姓名、委托事项和投票权数。
业主代表因故不能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应当书面委托所在选举单位的一名业主参加。
业主或业主代表不出席,也不委托他人的,视为弃权,但必须服从业主大会做出的决定。
发表于2005-11-03
第五条 业主大会自按规定程序召开第一次业主大会会议之日起成立。
第六条 业主大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业主公约、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议事规则的制定、修改;
(二)物业管理企业的选聘和解聘;
(三)公共维修基金的筹集和使用,及实施监督;
(四)业主委员会委员的选举、罢免; 
(五)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的制定和修改;
(六)业主委员会工作报告的审议、通过; 
(七)业主委员会不当决定的改变和撤销;
(八)业主委员会活动经费的筹集及使用监督;
(九)法律、法规或本规则规定的其他有关物业管理的职责
发表于2005-11-03
第八条 业主大会会议由业主委员会负责召集。
在下列情况下,业主大会会议由五凤兰庭社区居民委员会或五凤街道有关部门负责召集:
(一)业主委员会逾期不召集会议,经区主管部门责令仍不召集的;
(二)未能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委员集体辞职的;
(三)业主委员会被主管部门责令解散的。
发表于2005-11-03
第十条 业主大会会议采取集体讨论或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进行,具体形式由业主委员会确定,但应当有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持有二分之一以上投票权的业主或二分之一以上的业主代表参加。
第十一条 业主大会以集体讨论形式议事的程序如下:
(一)业主委员会就本次业主大会会议的目的、召集情况及业主(代表)到会情况等进行说明;
(二)业主委员会对本次会议需要决议事项进行说明;
(三)参加会议的业主(代表)对需要决议事项逐一进行投票表决;
(四)回收、统计票数;
(五)监票人公布投票结果,并依据有关规定对投票结果的合法性、有效性作出说明,确定并宣布决议事项是否通过。
发表于2005-11-03
第十二条 业主大会以书面征求意见形式议事的程序如下:
(一)业主委员会通过业主代表或其他方式向本物业管理区域全体业主送达表决票或选票,并告知业主表决票或选票投放的地点和截止时间;
(二)截止时间到达后,业主委员会收集指定投放地点的表决票或选票,此时如总投票权数未达到业主大会会议有效的投票权数法定比例,由业主委员会决定延长投票时间,组织人员催收表决票或选票,直至总投票权数达到业主大会有效的投票权数法定比例;
(三)业主委员会组织人员开箱验票,统计并公布表决、选举结果;
发表于2005-11-03
第十三条  业主大会投票权按业主所拥有物业的个数确定,每个物业一个投票权数。
业主代表的投票权按人数确定,每一名代表为一个投票权数。
发表于2005-11-03
第十四条 业主大会作出决定,必须经与会业主所持投票权或与会业主代表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业主大会作出制定或修改业主公约、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议事规则,选聘或解聘物业管理企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和续筹方案的决定,必须经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所持投票权或与会业主代表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发表于2005-11-03
第二十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业主;
(二)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三)遵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公约,模范履行业主义务;
(四)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具有社会公信力;
(五)具有一定组织能力;
(六)具备必要的工作时间。
(七)未兼任本物业管理区域的物业管理公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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