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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居然有这样的开发商?!!!!

发表于2008-10-17
 居然有这样的开发商?!!!!
  
业主没有按时接房要交纳给开发商违约金!

我相信,因为各种原因,没有按时接房的业主肯定很多,但像在大坪嘉华新城遭到开发商强行索赔的案例应当不少!   
  
嘉华开发公司的嘉华新城购房合同第七条"交房手续的办理" 中,开发商从一己之私利出发,在格式合同之外用蓝色字加了一条霸王条款:“接到卖方办理交付手续通知15日内,买方未与卖方办理房屋交接手续,买方应自交接通知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到实际交接之日止,买方按日向卖方交付合同总房款的万分之二的违约金,并承担相应的物业管理费。”
此条违背了法律公允原则,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违约赔付的前提是给对方造成了损失,按规定,房屋交付使用后,业主应当是同物业公司进行接房交接手续,没有按时接房,应当向物业交纳半价物管费,但请问,业主没按时接房给开发商造成了什么损失?凭什么要向开发商交纳呢?

事情还不止如此,开发商的房屋卫生间漏水,是否可以认为:房屋不符合使用条件?根据合同第七条规定:"商品房屋达到使用条件后,甲方应当书面通知乙方办理交付手续"现在是房屋卫生间漏水,是否可以认为房屋未达到使用条件?

这是我目前遇到的事情?恳请各位业主及其他朋友支招如何处理此事为感!!
发表于2008-10-17
 
居然有这样的开发商?!!!!
 居然有这样的开发商?!!!!
  
业主没有按时接房要交纳给开发商违约金!

我相信,因为各种原因,没有按时接房的业主肯定很多,但像在大坪嘉华新城遭到开发商强行索赔的案例应当不少!   
  
嘉华开发公司的嘉华新城购房合同第七条"交房手续的办理" 中,开发商从一己之私利出发,在格式合同之外用蓝色字加了一条霸王条款:“接到卖方办理交付手续通知15日内,买方未与卖方办理房屋交接手续,买方应自交接通知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到实际交接之日止,买方按日向卖方交付合同总房款的万分之二的违约金,并承担相应的物业管理费。”
此条违背了法律公允原则,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违约赔付的前提是给对方造成了损失,按规定,房屋交付使用后,业主应当是同物业公司进行接房交接手续,没有按时接房,应当向物业交纳半价物管费,但请问,业主没按时接房给开发商造成了什么损失?凭什么要向开发商交纳呢?

事情还不止如此,开发商的房屋卫生间漏水,是否可以认为:房屋不符合使用条件?根据合同第七条规定:"商品房屋达到使用条件后,甲方应当书面通知乙方办理交付手续"现在是房屋卫生间漏水,是否可以认为房屋未达到使用条件?

这是我目前遇到的事情?恳请各位业主及其他朋友支招如何处理此事为感!!
发表于2008-10-17
 嘉华新城的业主朋友们!
去年,我们团结一致,取得了向开发商延期交房的索赔,我们胜利了?为何胜利?第一,国家政策是保护弱势群体;第二,是我们的团结和坚持不懈的斗争!
最近,我去调查了房交所和银行,我们嘉华新城的所有房产证 都没有办下来;我又去咨询了法院、律师及相关部门,按重庆市统一的标准合同格式化条款第十五条“关于合同登记和产权登记的约定”:

“预售商品房的,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60日内,应办理《房产证》,如因甲方的责任,致使乙方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乙方不退房的从逾期之日起,甲方按已付房价款总额,依照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我找银行工作人员计算了一下,以首付款10万元计算,到今天为止,开发商应当支付违约金8000元左右!
开发商挪用我们交纳的房款,致使我们的房产证办不下来而给我们的生活造成了一定影响!大家说,该不该啊!

业主朋友们,让我们再次携起手来,拿起法律武器,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再创一个辉煌的胜利!

欢迎大家联系66592310,我愿大家的领头人。
发表于2008-10-17
 嘉华新城的业主朋友们!
去年,我们团结一致,取得了向开发商延期交房的索赔,我们胜利了?为何胜利?第一,国家政策是保护弱势群体;第二,是我们的团结和坚持不懈的斗争!
最近,我去调查了房交所和银行,我们嘉华新城的所有房产证 都没有办下来;我又去咨询了法院、律师及相关部门,按重庆市统一的标准合同格式化条款第十五条“关于合同登记和产权登记的约定”:

“预售商品房的,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60日内,应办理《房产证》,如因甲方的责任,致使乙方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乙方不退房的从逾期之日起,甲方按已付房价款总额,依照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我找银行工作人员计算了一下,以首付款10万元计算,到今天为止,开发商应当支付违约金8000元左右!
开发商挪用我们交纳的房款,致使我们的房产证办不下来而给我们的生活造成了一定影响!大家说,该不该啊!

业主朋友们,让我们再次携起手来,拿起法律武器,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再创一个辉煌的胜利!

欢迎大家联系66592310,我愿大家的领头人。

邮箱:haiyang3210@sohu.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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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08-10-17
 业主联合起来,拿起法律武器,追讨开发商不按时办理房产证的违约金!!
 嘉华新城的业主朋友们!
去年,我们团结一致,取得了向开发商延期交房的索赔,我们胜利了?为何胜利?第一,国家政策是保护弱势群体;第二,是我们的团结和坚持不懈的斗争!
最近,我去调查了房交所和银行,我们嘉华新城的所有房产证 都没有办下来;我又去咨询了法院、律师及相关部门,按重庆市统一的标准合同格式化条款第十五条“关于合同登记和产权登记的约定”:

“预售商品房的,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60日内,应办理《房产证》,如因甲方的责任,致使乙方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乙方不退房的从逾期之日起,甲方按已付房价款总额,依照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我找银行工作人员计算了一下,以首付款10万元计算,到今天为止,开发商应当支付违约金8000元左右!
开发商挪用我们交纳的房款,致使我们的房产证办不下来而给我们的生活造成了一定影响!大家说,该不该啊!

业主朋友们,让我们再次携起手来,拿起法律武器,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再创一个辉煌的胜利!

欢迎大家联系66592310,我愿大家的领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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