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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口说无凭———中介保证需写明

发表于2013-06-07

【案例】

 

2011年初,已办理了移民手续的老张准备将其名下的一套房产出卖,老张找到房屋中介公司,希望能尽快帮助联系买家。因为老张的签证将于8月30日到期,故老张要求买方能在此之前付清房款。中介公司很快联系好买家,并信誓旦旦地向老张保证,一定能让老张在8月30日之前收回全部房款。于是,老张很快与买主签订合同并协助其办理了过户手续。

 

可眼见着已到9月中旬,由于买方的贷款手续还在办理,老张仍未收到房款,而签证也已过期,焦急无奈的老张把中介公司告上了法院,希望能讨个说法。可法庭上中介公司的态度却来了个180度的大转弯,矢口否认曾经有过保证。由于合同中并未约定收回房款的具体期限,亦无相关证据证明老张的主张,故法院驳回了老张的诉讼请求。

 

现如今,某些中介公司为了促成交易获得盈利,对客户的要求往往是大包大揽,作出一些不切实际的承诺或保证,卖家或买家认同中介公司的专业性,通常对其予以信任。然而,若只是口头的承诺或约定,纠纷发生后双方各执一辞,违约责任则难以确定,当事人的权益也无法得到保护。

 

因此,对中介公司的承诺,建议房屋买卖的当事人可与中介公司通过签订书面补充协议的形式来确定中介公司的保证责任,以便在纠纷产生时能够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发表于2013-06-07

口说无凭

发表于2013-06-12

找中介要找有资质的

发表于2013-06-12

这样才比较可靠

发表于2013-06-12

中介坑人阿

发表于2013-06-12

自认倒霉吧

发表于2013-06-12

前排占座

发表于2013-06-12

先顶后看

发表于2013-06-12

嘴巴说的当然不算

发表于2013-06-12

哑巴吃黄连,有苦说不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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