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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闽实施新办法 未经房主授权不得发布房源信息

发表于2011-10-16

记者昨天了解到,《福建省〈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实施细则》10月1日起实施。

发表于2011-10-16
《实施细则》规定,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或门店)应当在其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包括服务项目、内容、标准;业务流程;收费项目、依据、标准;交易资金监管方式;信用档案查询方式、投诉电话及价格举报电话等。
发表于2011-10-16

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供代办贷款、代办房地产登记等其他服务的,应向委托人说明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情况。经委托人同意后,另行签订合同。

发表于2011-10-16

房地产经纪机构应使用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房地产经纪行业组织制定的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示范文本。

发表于2011-10-16
房地产经纪机构应执行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房地产经纪服务收费标准,不得收取规定之外的费用,严禁违规肢解收费项目、巧立名目或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等违法违规行为。
发表于2011-10-16

房地产经纪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制度,应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明码标价,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也不得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内容和标价方式进行价格欺诈。

发表于2011-10-16
未经房屋所有权人书面授权委托的经纪机构,不得对外发布该房源信息,不得居间、代理销售该房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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