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一页|1|
/1页

主题:金钻世家物业服务委托合同无效案上诉能公正判决吗?

发表于2011-09-22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福建信得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委托,指派本人担任本案****等六名上诉人的诉讼代理人,现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原审认定20061127日召开的金钻世家业主大会以超过三分之二总票权数通过,形成以“授权金钻世家业主委员会招选聘物业管理公司”的决定。该认定没有事实依据,被上诉人没有提供有效证据予以证明。本案中,金钻世家业主委员会未经业主共同决定,擅自与福州新友朋物业管理公司签订《金钻世家物业服务委托合同》,违反了《物权法》及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的强制性规定,该情形依合同法第五十二第5款关于“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规定为无效合同。

二、上诉人的“撤销权”并没有过期。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的规定,一年内行使“撤销权”是在“应当知道”的一年内。本案上诉人没有超过一年“撤销期”,理由如下:

1、两被上诉人签订《金钻世家物业服务委托合同》从未告知包括上诉人在内的小区业主,签订合同前后均未张贴任何通知(公告)。

2、诚如被上诉人福州新友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二审询问时所

陈述的:福州新友朋物业管理公司的工作人员都来自前任物业管理企业厦门友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即签订本案涉案合同后,物业管理人员没有发生变化,还是原来那帮人在管理,包括上诉人在内的业主无从知道物业管理企业已经易主,更谈不上有签订合同一事。

    3、直到20107月份,被上诉人福州新友朋物业管理公司起诉上诉人要求支付从200810月份起的物业管理费,并提供《金钻世家物业服务委托合同》,上诉人才知道两被上诉人签订了该合同,并立即于20108月提起本案之诉。因此,上诉人行使撤销权应从20107月份起算,至上诉人20108月提起本案之诉未满一年。

综上所述,两被上诉人签订的《金钻世家物业服务委托合同》违反了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损害了包括上诉人在内的全体业主的合法权利,依《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5款的规定为无效合同。恳请贵院依法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以上代理意见供法庭参考并盼采纳。谢谢!

 

 

 

 

福建信得律师事务所

              律师

201197

 

上一页|1|
/1页